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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争议调查 ——地方文件与中央法律"打架",六旬老人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法治报道-公民来信)在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深化的今天,海南省琼海市却发生了一起令人深思的事件:一位六旬老人林培毅,土地被政府征收、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全村六十岁以上村民均享受失地老年生活保障待遇,唯独他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理由竟是琼海市一份2014年印发的地方文件规定——"征地时户口在册"

经对照发现,这一地方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海南省政府新近出台的文件均存在明显抵触。法律专家指出,这属于典型的"下位法对抗上位法"

事件始末:全村都享受,唯独他夫妇被拒之门外

林培毅今年已过六旬,是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椰子寨村委会长岭村的一名普通村民。他自幼在长岭村长大,拥有合法的家庭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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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至1998年,琼海市政府分批次征用了长岭村小组的集体土地。林培毅的承包土地正在被征收之列。土地被征收后,他和妻子王爱玉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来源。

2025年开始,长岭村全村六十岁以上的村民都享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待遇,唯独林培毅夫妇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林培毅诉"我土地被征了,补偿款我也领了,全村老人都享受了,为什么偏偏不给我?"

被反复拒绝的维权之路

为了争取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林培毅多次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却一次又一次被拒之门外。

——嘉积镇社保窗口,两次被拒。

林培毅首先来到嘉积镇政府社保窗口。社保窗口主任符孝亚两次拒绝了他,甚至扬言:"你没有户口,根本没有土地给政府征用。"

——琼海市社保局,两次被拒。

林培毅又来到琼海市社保局,同样被拒绝了两次。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样的事情你去嘉积镇社保窗口。"林培毅就这样被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琼海市信访局调查,诉求未被正视。

2026820日,嘉积镇人大陆主席带队,与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来到长岭村调查。林培毅如实说明了情况,并提交了土地承包证书。然而,陆主席在调查中声称:"任何证明、任何人来证明都用。"

826日,林培毅再次被要求提供"旧的土地承包证书"。但问题是,旧的承包证书早已在统一换发新证时被收回,这恰恰是村委会能够证明的历史事实。

——征地补偿款证据被退回。

2026824日,林培毅从村小组找到了原始证据——他名下确实领取了征地补偿款26,950。这份铁证证明:他的土地确实存在、确实被征收了、他确实是名正言顺的被征地农民。

826日,镇驻村干部马通焕将这份证据转交镇社保窗口和镇信访各一份。然而,827日上午840分,马通焕又将证据全部退回。他在电话中告诉林培毅:"这件事不归镇社保窗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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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琼海市地方文件与上位法全面抵触

梳理发现,琼海市政府拒绝林培毅的依据是海府〔2014103号《琼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该文件将"在册农业人口"作为享受保障待遇的唯一资格标准。

然而,这一地方文件与多个上位法律文件存在明显抵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

林培毅虽曾因子女上学将户口迁出,但承包地始终未被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其承包经营权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

地方文件以"户口不在册"剥夺其保障资格,直接违反了国家法律。

(二)与国办发〔200629号文确立的标准相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该文件确立的保障标准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而非仅凭户口论资格。

林培毅虽曾迁出户口后又迁回村里,但在征地时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完全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保障对象实质条件。琼海市地方文件仅以户口论资格,将一个复合条件简化为单一户口条件,已构成对上位规定的违反。

(三)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新办法冲突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第四条规定:

缴费补贴对象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征收家庭承包的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二)征收家庭承包以外的土地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

新办法的保障对象以"家庭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核心标准。林培毅是长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全符合规定。

法律位阶:琼海市以下位法对抗上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位阶原则:

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国务院文件 国办发〔200629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省级文件 琼府〔202511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市级文件琼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府〔2014103号文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办发〔200629号文、海南省琼府〔202511号的规定均存在抵触,属于典型的"下位法对抗上位法"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行政法教授指出:

"'下位法对抗上位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顽疾。地方文件出于各种考量,自行设定比上位法更严格的条件,变相剥夺了公民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国务院文件和海南省政府新办法都已明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琼海市却固守'户口在册'的旧标准,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与国务院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分析认为: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从林培毅的遭遇来看,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无视村委会证明、群众联名签名、征地补偿款领取记录等关键证据,仅以'土地承包证书为新证书'为由认定'手续不全',证据审查标准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征地补偿款是土地被征收的直接对价,既然他领了补偿款,就说明他的土地确实存在、确实被征收了。有关部门不采信这份证据,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琼海市政府的辩解不成立

琼海市政府在2026211日的《回复》中辩称《方案》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执行"

多位法律界人士专家一致指出:程序的合法性不等于内容的合法性 一个文件即使经过了完整的制定程序,其具体条款仍然可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以"程序合法"论证"内容合法",在法律逻辑上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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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一位普通农民,为了维护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经历了多少次失望与无助?

从社保窗口到社保局,从信访调查到证据被退回,林培毅的维权之路充满了辛酸。

村委会出具了证明,群众联名签了名,征地补偿款的领取记录清清楚楚——然而,这些证据都敌不过一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文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保护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

当地方文件与中央法律"打架"的时候,受伤的往往是最基层的普通百姓。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正视这一问题,依法纠正错误,让林培毅老人享受到他依法应当享有的保障待遇。

同时,我们也呼吁各地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遵守法律位阶原则,确保地方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维护法治的统一和权威。

法律位阶对照表

文件名称与上位法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全国人大) 不得以退出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上位法

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 享有承包权+在册 上位法

琼府〔202511号(海南省) 家庭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上位法

海府〔2014103号(琼海市) 户口在册(唯一标准) 涉嫌抵触上位法

《世界日报》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编辑:郑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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