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司法

七年违规无人管,公函发出石沉海——随州欧阳修中学“校中校”乱象何时休?

一纸判决已下逾年,一封公函石沉大海。

随州市欧阳修中学举办者权益纠纷案【(2021)鄂1303民初1409号】,法院早已白纸黑字确认:举办者变更程序严重违法、非营利学校资产被非法私分、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据此向随州市教育局发出《情况反映函》,提出四项明确建议——然而,公函送达后,随州市教育局至今未作任何实质性回应。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所学校的违规乱象,远不止于此。

一、七年校中校,巡视整改成一纸空文

随州市欧阳修中学,名义上是民办学校,实际上长期是随州一中的分校”——百科词条至今仍标注为随州市第一中学分校校中校这一办学模式,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教育部等部门多次要求清理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教学设施,独立财务会计、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然而,欧阳修中学的五独立落实情况如何?据举报人——该校原始创办股东杨大权、董事长吴桂林反映,2017年省委巡视组巡查随州时,已明确指出随州一中和欧阳修中学存在严重校中校违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推动欧阳修中学彻底实现民办化、全面落实五独立要求。但时至今日,整改要求始终未落地执行。

2017年巡视整改要求下达至今,已近十年。十年间,随州一中依旧变相管控欧阳修中学。一个被巡视组点名、要求限期整改的违规问题,竟然可以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纹丝不动”——巡视的权威何在?整改的要求何在?

二、程序违法、资产私分,法院判决铁证如山

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欧阳修中学于2014年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举办者;2019年在未通知合法举办者杨大权的情况下召开理事会,单方面通过新章程排除其举办者身份;2020年再次召开董事会,将属于非营利学校的1205.68万元结余现金分配给个人股东,并将无形资产无偿转让。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财务清算、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依据该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杨大权系举办者之一,确认相关决议无效,判令返还财产、配合变更登记。

这不是什么办学理念分歧,这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是法院已经盖棺定论的事实。

更令人深思的是,据举报人反映,2017年为落实省委巡视组整改要求,随州一中及欧阳修中学全体教职工所持股份已全部清退返还至个人,欧阳修中学仅剩杨大权及其合伙人两名合法股东。然而,即便如此,2020年该校仍在杨大权未参与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擅自处置学校资产、分配办学结余。清退股份之后依然肆意妄为——这说明问题根本不在于股东结构,而在于某些人骨子里就把民办学校当成了可以随意支配的私产

三、公函已至,教育局为何装聋作哑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向随州市教育局发出的《情况反映函》,明确提出四项建议:依法监督判决执行、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管、依法追究责任。每一项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所在。

然而,公函送达后,随州市教育局至今未作任何实质性回应。

这不是工作疏忽可以解释的——当一份来自国家级法治研究机构的公函被搁置,当一份生效法院判决被无视,当一次省委巡视整改要求被拖延近十年,这已经是对法治的公然怠慢。公函不是建议,判决不是参考,巡视整改不是选择题

行政不作为,法律上有明确界定。行政机关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该职责的,执行法院可通过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

四、问题的根源:监管长期失守

细究此案,欧阳修中学的违法操作并非一朝一夕。2014年第一次违法变更举办者,2019年第二次违法变更,2020年私分资产,2021年擅自对外出售学校被叫停——前后持续近十年,教育主管部门何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一个非营利学校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多次违法变更举办者、公然私分学校资产,监管部门竟然毫无察觉?还是察觉了却选择视而不见?

如今,法院判决已下,公函已至,巡视整改要求已近十年,教育局依然沉默。这种沉默,比违法本身更令人不安——它意味着监管者不仅失职于事前,更失职于事后;不仅失察于违法发生之时,更失责于违法纠正之后。

五、法治不容冷处理

随州市教育局的已读不回,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法院判决可以不理,上级公函可以不回,巡视整改可以不管,违法办学可以继续。

举报人杨大权、吴桂林已向湖北省纪委监委实名举报,恳请依法依规督办查处。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也已明确表示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并视情况向更高层级的监督机关反映。

这不是一句客套话,而是最后的警示。

我们呼吁:

随州市教育局立即停止冷处理的消极姿态,正视公函、直面判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对违规学校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乃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湖北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此案,对巡视整改要求近十年不落实的问题严肃追责——到底是哪些人、哪些环节在阻挠整改?必须查清。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注此事——一份公函可以被已读不回,一次巡视整改可以被拖延近十年,但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人民的权益不容漠视。

公函已发,判决已下,巡视整改已近十年——该给个说法了。

 

【编辑:郑景文】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42060417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国际记者协会” gjjzxh1103@163.com

电话:18420604177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