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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职务犯罪检察典型案例 明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领域,围绕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明确了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与追诉规则,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统一、规范的办案指引,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助力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多发常见的新型腐败、隐性腐败行为类型,包括以“交易”“投资”“借贷”“委托理财”等合法外衣掩盖权钱交易本质的受贿案件,利用“影子公司”“期权腐败”“旋腐”“雅贿”等形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隐性腐败案件,同时涵盖了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等多个职务犯罪罪名,兼具法律适用的代表性和司法办案的指导性。

最高检在案例解读中明确,针对不断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腐败手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实质判断”原则,穿透各类合法形式的外观表象,精准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一是严格区分正常民事交易行为与受贿犯罪的界限,对于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买卖房屋、车辆等物品,或以“合作投资”名义不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却获取“利润”,或以“借款”为名长期占有请托人资金且无归还意愿、无归还能力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要依法以受贿犯罪追诉,坚决杜绝腐败分子通过形式包装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精准认定“期权腐败”的追诉标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离职、退休后再以“任职取酬”“创业扶持”等名义收受财物,或是通过“影子公司”由特定关系人代持股份、分批变现收益的行为,无论利益实现时间是否延后到离职之后,只要双方存在事先约定、行权与谋利存在因果关联,就应当依法纳入追诉范围,斩断“在职谋利、离职收钱”的腐败链条。

三是严肃惩治“旋腐”“雅贿”等隐形变异腐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严格依照刑法关于旋受贿的规定定罪追责;对于以收受文物、字画、玉石、名人作品等“雅好”物品,或是接受请托人提供的高价会员服务、旅游安排、子女入学就业等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准确核算利益实际价值,依法计入犯罪数额,防止将腐败行为“去罪化”“轻刑化”。

此外,本次发布的案例还突出强调了对行贿犯罪的依法惩治,明确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以及实施“围猎”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破坏营商环境等情节恶劣的行贿人,要严格依法追诉、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要求,从源头上压缩腐败滋生空间。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将以这批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不断提升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发现、甄别和指控证明能力,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结合办案积极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健全腐败治理长效机制,服务保障反腐败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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