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照登)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委书记、海南省省长、海南省纪委监委、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世界日报
举报人: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举报单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
被举报人员:
1. 符巨友,时任儋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 2022年作出违法《意见》的相关工作人员
3. 2022年至今持续消极不作为、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公职人员
核心问题:十七年前,儋州政府把当事人有证的合法土地过户给他儋,法院判决确认政府的行政行违法,判决儋州政府赔偿当事人直接损失;十七年来,儋州政府利用一份又一份政府文件对抗生效判决对抗执行,至今分文未赔,按国家赔偿法已造成国家巨额损失。这不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这是一条完整的违法链条,这是典型的程序空转,是对法治的系统性破坏。
恳请国家有关部门敦促儋州市人民政府立即履行生效判决,并对造成国家巨额损失的违法工作人员依法追责。
一、判决生效,确认政府违法,判令赔偿直接损失
2009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儋州市人民政府对第三人的颁证行为违法,判决主文第四项明确:“责令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弥补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海南省高院确认,直接损失就是十亩土地使用权的丧失
2014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琼立一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明确释明:生效判决已明确赔偿标的是6697.5平方米(约十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就是这十亩土地使用权的丧失。
三、法院委托评估681万,政府异议被驳回
为执行生效判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十亩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人民币6,811,358元。儋州市政府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该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已获最终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
四、法院主持下双方签字确认按681万赔偿
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下,儋州市政府与反映人自愿签订了《案件协调赔偿协议》,明确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6,811,358元进行赔偿。该协议系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二中院立案执行,多年来持续催告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立案执行,具有正式执行案号,并对政府的不履行行为多年多次催告。但政府至今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
六、副市长符巨友混淆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作出违法批示,政府一直不履行
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时任儋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符巨友在相关报批文件上作出违法批示,将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偷换为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将“外部全额赔偿、内部另行追偿”的法定规则扭曲为“按过错比例分担”,将其本应由政府依法对外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错误地描述为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求当事人向案外人追偿。
行政赔偿实行“违法归责”,行政行为一经确认违法,赔偿责任即已成立,不问过错;民事赔偿实行“过错责任”,有过错才赔。两者在归责原则、赔偿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符巨友作为副市长,在明知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故意混淆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制度,以违法批示干预国家赔偿程序,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政府十七年未履行赔偿义务。
符巨友已于2022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12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在本案中的违法批示,是其长期违纪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依法应当追加追究。
七、2022年工作人员继续沿用违法批示,将681万砍至38万
2022年5月11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案件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之际,继续沿用符巨友的违法批示,单方作出《关于弥补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直接财产损失的意见》,将法院依法委托评估确认的6,811,358元赔偿款,擅自压缩至38.65万元,仅为评估价的百分之六,并要求当事人向案外人追偿。该《意见》系严重违法行为。反映人依法提起诉讼后,儋州市政府于2026年6月23日作出府〔2026〕78号决定,主动撤销了该违法《意见》。
八、当事人催告后政府以“须等法院裁定”回复,构成程序空转
2026年7月,当事人向儋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催告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政府于2026年8月29日作出《答复》,以“须以案件终审裁判结果作为依据”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该《答复》在法律上不能成立:(2009)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0号判决已生效,赔偿义务已确定,无须等待任何“终审裁判”;(2026)琼97行初5号案件审理的是2022年《意见》的合法性,而赔偿数额已由评估报告和《案件协调赔偿协议》确认,政府以此为由拖延,实质是以“程序空转”对抗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九、十七年不履行判决造成国家巨额损失
赔偿本金被非法削减642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属于“直接损失”,因十七年拖延产生利息损失、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因十七年未履行产生巨额利息。且仍在持续累积。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损失远超该标准。该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依法追责的法律依据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巨友以违法批示混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法律概念,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国家损失超过1900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2022年至今相关公职人员持续消极不作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二)国家赔偿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南省已有同类监督实践
2024年,海南省纪委监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责任追究专项监督,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和责任追究纳入“监督一张网”督办,促进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结案率提升38.3个百分点。三亚市已明确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各被诉行政机关要深挖败诉根源,严格自查是否需要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明责确责”。万宁市依托“监督一张网”平台,成功解决了一笔超1.5亿元的政府欠款问题。
2026年3月,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会议明确要求“坚持新官理旧账,强化监督问责与案例通报,以更大力度解决营商环境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实处置工作意见》明确提出,新官不理旧账将被问责。
举报请求
第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对被执行人儋州市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赔偿款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将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拘留等措施。
第二,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符巨友在本案中混淆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法律概念、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造成国家巨额损失的渎职行为依法立案侦查,追加追究其法律责任;对2022年相关工作人员继续沿用违法批示的渎职行为,以及2022年至今持续消极不作为、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公职人员,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请求海南省纪委监委对本案中涉及的相关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调查,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符巨友在本案中的渎职行为追加调查。
第四,请求海南省委、省政府督促儋州市人民政府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对外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结语
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这是一个关于公职人员如何利用政府文件对抗法律、如何以“程序空转”摧毁司法权威的典型案例。
从符巨友的违法批示,到2022年工作人员继续沿用,再到撤销《意见》后以《答复》继续拖延——一条完整的违法链条,十七年拒不履行,造成巨额国家损失。
在海南自贸港全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当下,此类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自贸港法治形象。如果生效判决可以十七年不执行,法治化营商环境从何谈起?如果公职人员因渎职造成国家巨额损失却无人被追责,法治权威从何谈起?
恳请国家有关部门敦促儋州市政府履行法院判决,并对违法工作人员进行追责。这不仅是为一家企业讨回公道,更是为海南自贸港的法治营商环境守住底线。
此致!
洋浦大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附:证据材料清单
1. (2009)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2. (2014)琼立一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3. 涉案土地评估报告及法院驳回异议文书复印件
4. 《案件协调赔偿协议》复印件(法院执行局主持下签订)
5.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及执行案号证明文件
6.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催告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7. 儋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11日《意见》复印件
8. 儋州市人民政府府〔2026〕78号《撤销决定》复印件
9. 反映人向儋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要求履行判决的《催告书》
10. 儋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9日《答复》复印件
11. 反映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